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过“紧日子”要求,规范省级机关购买后勤服务工作,控制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提高服务保障标准化、专业化和均衡化水平,巩固和深化省级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办发〔2018〕3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62号)等规定,参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购买后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管财〔2019〕2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机关使用财政资金购买后勤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后勤服务,主要包括会议服务、文印服务、餐饮服务、安全保卫服务和房屋养护维护、公用设施设备维护、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四条 各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后勤服务,应当遵循厉行节约、保障基本、质优价廉、务实高效的原则,总体水平与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章 购买内容
第五条 各部门购买的后勤服务,应当属于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具有安全保密等特殊要求、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可以不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六条 省机关事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省级机关购买后勤服务事项清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机关正常运行需要、办公楼(区)管理要求等情况,对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购买后勤服务事项主要包括:物业服务(房屋养护维护、给排水设备运行维护、供电设备监控维护、弱电设备运行维护、锅炉设备/热力站运行维护、电梯运行维护、空调系统运行维护、消防系统维护、保洁服务、绿化服务)、办公家具维修服务、安全保卫服务、餐饮服务、传达收发服务、会议服务、文印服务等。
第八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依据事项清单购买所需后勤服务,确因办公需要购买清单外服务事项的,应当按照内部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九条 各部门是省级机关购买后勤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
实行集中保障部门的后勤服务由省机关事务局统一组织购买。
第十条 承接省级机关后勤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具备提供后勤服务能力,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者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承接主体承接指定类型的后勤服务项目,应当具备该类服务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资质条件,不得将承接的服务转包给其他主体。
承接主体的资质与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依据本办法,结合购买后勤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四章 购买费用
第十三条 后勤服务事项清单内各类后勤服务购买费用实行定额管理。省机关事务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综合物价、人员工资、税费等因素,制定后勤服务事项清单内服务费用定额标准,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
各部门应在定额标准以内购买各项后勤服务。单个购买合同涉及目录内多个服务事项的,各项服务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 后勤服务所需设施设备和物料的供给主体由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协商确定。原则上后勤服务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和物料由承接主体负责提供,大中型设施设备和物料由购买主体负责提供。
第十五条 后勤服务项目涉及的房屋建筑物、各类设施设备、办公家具等,在质保期内需要维护的,应当根据质保约定,由生产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费用,不计入购买服务费用范围。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后勤服务台账,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开展绩效评价,合理高效使用财政资金。
第五章 购买程序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根据省级机关购买后勤服务事项清单,在年度部门预算资金范围内,编制年度购买项目计划,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省机关事务局对纳入预算的省级机关购买后勤服务项目提出审核建议。
